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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建筑施工企业个人建议表(建筑施工企业个人建议表格)

 

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欠款有什么对策

1、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认真做好清欠工作,组建专门机构,成立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三级清欠小组,建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制度,要把责任指标落实到部门和人头。对于态度恶劣、有钱不还,故意赖账的业主应不惮于诉诸法律。

2、法律分析:与欠款人进行协商在工程欠款中,欠款人一般都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无论是发包人欠款,还是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款,他们都有各种理由不支付工程欠款。找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法律途径。

3、第三种办法,通过诉讼解决,但是在诉讼中应注意如下几点:将发包方或违法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注意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4、建筑企业在追讨工程欠款的过程中要讲究诉讼技巧,比如为了保证工程欠款债权不会因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取回,就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即可依据还款协议通过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对资金遇有一时困难,业主要求垫资的,则应协商要求建设方对已欠资金提供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如果无法提供,则应选择由建设方提供实物抵(质)押的做法。

6、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1、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4、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表怎么写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表应该按实际情况填写。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表表样 注:本表可印制成记录本,以方便现场随身携带。记录本封面需有施工单位及工程名称、记录本编号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应该由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填时间 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旁站见证监理,并在《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和《重庆市建筑施工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记录表》上签字核实。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可否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

1、鉴此,笔者试想从现行法律规定的逆向视角提出一个命题: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让法律禁止个人使用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范,变为有条件允许施工企业与个人联合承揽工程的倡导性规范,为构建有序的建筑市场提供制度保证。

2、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是不具有资质的,所以将建设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个人的,是违反建筑法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4、【答案】:A 选项A正确,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选项B错误,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选项C错误,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5、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挂靠承包”.所谓“挂靠承包”,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的行为。

6、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 2024-09-19